国务院公布《法律援助条例》规定,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、聋、哑或未成年人,与可能被判处死刑,没委托辩护人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,无须审察其经济困难情况。此外,条例对受经济情况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确: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手段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聘请律师的;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,自案件移送审察起诉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;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自案件让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。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、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因经济困难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,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或允许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。条例还规定,以上所列的经济困难职员申请法律援助的,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。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,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、证明材料由看守所公告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帮助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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